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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寄望災後重建?/舊習不改 災難不止/重建預算別亂花  應該從災民的需求出發,但絕不是地方要什麼給什麼,否則將再次陷入見樹不見林、治標不治本的惡性循環。 澄社評論/如何寄望災後重建? ◎ 劉靜怡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短短三天內便通過。這部在立法過程中幾乎看不見「災民主體性」的特別法,畢竟已經成為賦予政府至少在未來三年內極多行政管制權限的依據,我們到底該不該對這個特別條例有所寄望和期待呢? 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開宗明義便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 酒店工作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這段立法文字背後,隱含了極為複雜難解的法律適用關係。究竟,四種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包括本重建特別條例、災害防救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不知其所指為何的「更有利於災後重建之法律」—的適用,如何才能真正符合災民利益,應該根據哪個法律、哪些標準、由誰來決定?舉例而言,本條例第四條所規定的「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執掌上述法律執行與適用任務,這個在本條例通過前即已便宜行事成立、被批評為代表性不足的委員會, 吳哥窟本身便已遭遇欠缺成立法源的問題,在條例通過之後,應該立即解散,依據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重新組成,才能符合馬總統「依法行政」的法治形式主義要求,但卻看不到該委員會有任何重組的跡象。即使重組後的災後重建委員會,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的規定,其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原住民參與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審議推動的最低要求,仍有爭議空間。 其次,本條例規定中空有宣示意義、難以執行者甚多。以備受爭議的「強制遷村」規定為例,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 開幕活動共識」,在原住居者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時,如何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要求,以及本條例宣示的「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便疑點重重。試問:所謂原住民族的「共識」,究竟如何有效地依原住民族真正的自主意志形成?抑或,以目前原住民族人流離失所、極端弱勢的現狀來說,所謂的取得共識,反而會成為原住民族集體遭外力崩解的導火線?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早已分別規定的「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 西裝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來看,本條例的嚴峻挑戰,不因立法完成而結束,而是正要開始。(作者為台大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4/today-o9.htm 舊習不改 災難不止 ◎ 巴蘇亞.博伊哲努 每逢災害發生,我們都會熱心討論如何調整策略做法,災難當下,大家在激情之下提出很多意見,似乎過去的錯誤都會因此扭轉;但是,認真回顧起來,災難遠了,我們許多生產、生活方式其實都沒有什麼改變。 略舉數例:阿里山公路最容易崩塌的路段在四十K段,那個地區存在著數百公頃的檳榔園。塔山下鄒族?關鍵字排名茼N經常是阿里山地區最容易遭到水患的部落,遠因是自日治時期乃至戰後大量砍伐阿里山地區成千上萬的巨木,近因則是阿里山水庫潰堤與河道疏濬無方。南投縣信義鄉經常上媒體的豐丘、神木兩村,嘉義縣竹崎鄉的太和、瑞里,人們通常可能只注意到發生在那裡的災害,卻忽略那滿山滿谷的葡萄、檳榔、高山茶或者與當地自然景觀很不搭調的旅館高樓。 再舉一例:曾文溪自阿里山鄉樂野村竹腳以上的崩塌特別嚴重,水庫當局從這裡開始建築許多試圖截住上游土石的攔砂壩;而壩體固然攔住了土石,但是越來越多的土石向河岸兩邊推擠,讓河床越來越寬,平常水流潛入土石遍佈的河床,成為毫無生機的 小額信貸乾溪,一逢大雨,水勢立即湧過鋪蓋的土石,並向兩側山壁沖刷,讓崩塌交互產生,惡性循環。為了不讓土石沖入下游的水庫,興建那麼多的攔砂壩,破壞河流生態,造成雨季的災害,對於水源也已產生影響,由荖濃溪、楠梓仙溪進行的「越域引水」計畫,就是肇因於曾文溪流日漸枯竭。攔砂壩一出現,幾乎可以斷定溪流已經走向死亡,攔截土石是否有更好的策略,如在下游水流進入水庫前即可藉由攔截與疏濬的方式取代,這樣的技術已經研發出來嗎?相關部門眼見當地居民都已經見到、感受到的危機,卻消極的不作為,也是災難難以阻止的原因之一。 (作者為中正大學兼任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酒店經紀2009/new/sep/4/today-o7.htm 重建預算別亂花 ◎ 李允傑 立法院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預算規模一二○○億元,並全數以舉債支應。預算匡定之後,如何落實執行,應有全盤考量。 首先是預算項目的優先順序,筆者認為重建規模的大小並不是重點,而是應該明確定義哪些災後重建的項目應納入特別預算。據報導行政院九十九年度擴大公共建設預算計畫中,水利署編列的治水預算景觀工程占三分之一,遭立委痛批本末倒置。災後重建短期最優先的工作當然就是災民的安置及照護、具聯繫功能的公共設施復建,包括聯外道路、通訊設備等,不僅要做得快、更要做得周延徹底。至於中長期的遷村、遷鄉、國土復育 景觀設計及規劃,更是非做不可,但是否列入此一特別預算,還是回歸常態性政府預算或與其他治水特別預算一併思考,應有通盤考量。 其次是特別預算的財源籌措問題。行政院版本原擬條例為中央政府得舉債或出售政府持有事業股份,但立法院決議全數舉債。行政院會在今年八月二十日才通過明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和附屬單位的預算部分,以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總計政府舉債金額高達新台幣四六六○億元,創下歷史新高;如果再加上立院通過的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預算一二○○億,政府的債務餘額雖符合公共債務法的四十%上限規定(約達三十六.五%),但未來可舉債空間將大大被壓縮。 最後,影響重建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執行力 酒店打工與執行率的問題。近十年來,台灣的災後重建或相關治水預算,動支經費數千億元,但每逢颱風過境的慘況,仍是讓人怵目驚心。過去政府編列災後重建預算,普遍有浮報之嫌,為了不浪費政府有限的資源,對一千萬元以上的復建工程,應進行現場勘查,以核實核撥預算;至於一千萬元以下,則採抽查方式核撥。重建工作應該從災民的需求出發,但絕不是地方要什麼給什麼,否則將再次陷入見樹不見林、治標不治本的惡性循環。 (作者為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4/today-o3.htm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辦公室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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