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律師朱壽全在河北張北縣法院看到了不可思議的一幕:自己的當事人即張北縣供水公司的經理李明庭被關在法院一個房間的鐵籠里。他對媒體記者說,“一間房子里擺著三個鐵籠,也就一人多高,和馬戲團里關老虎、獅子之類的無異。”(7月9日新華網)
  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被告人只能算是嫌犯,仍可視為無罪的公民;是公民就享有公民的權利和尊嚴。但鑒於他們是一群特殊的公民,有犯罪嫌疑,因而司法機關用強制手段如戴手銬、關押在羈押室等部分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是為法律准許的,但這不等於剝奪了他們的人格尊嚴。換句話說,嫌犯的人格尊嚴必須得到尊重。
  新刑事訴訟法總則開宗明義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貫徹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特別需要強化人權保障觀念,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國際人權法確認人格尊嚴是一項最基本的、不可克減的權利。在人權早已入憲的今天,“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應作為司法執法必須嚴守的憲法原則,不可移易。
  顯然,張北縣法院將嫌犯長期關在鐵籠子里已經侵犯了嫌犯的人權和尊嚴。嫌犯畢竟是人而非老虎、獅子,他們不會咬人、傷人,根本沒必要用這種手段防止他們外逃。法院給出的解釋(說是防止他們潛逃)是站不住腳的,難道關在羈押室就容易外逃了嗎?何況在偵查手段高度發達的今天,即便外逃也會很快抓獲,而且還會罪加一等,何苦來著?說白了,鐵籠子的功能就是所謂的“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即歧視、侮辱、糟踐嫌犯的人格尊嚴。
  更可笑的是,法院方竟稱此乃多年老辦法。不錯,在《水滸》等演義小說和古裝戲中,我們見多了此類把戲:朝廷在將罪犯綁赴法場時就是這麼做的,將罪犯關在籠子里,再用枷鎖鐐銬銬住,權當是游街示眾。但那是人治社會,法律不彰,更無人權概念。現在是什麼時代?是法制時代,是高揚人權的時代,怎能沿襲多年的老辦法,用野蠻、原始的手段來懲戒嫌犯?
  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嫌犯的人權和尊嚴固然要得到保護和尊重,即便判決有罪,開始服刑生涯,他們的人權和尊嚴也一樣要得到保護和尊重,司法機關必須對他們表現出最大限度的尊敬,視他們為人而不是視為懲罰的機會,不然就否認了他們“作為個人所要求獲得平等尊重的權利”。作為文明司法的標識,我欣喜地發現這點在發達地區已經普遍得到了遵循,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尊嚴基本有保障。
  那麼,張北縣法院何以還會用老辦法對付嫌犯呢?正如主審法官馬文輝所說的那樣,張北縣地處塞外,還比較落後的緣故嗎?是,但不全是。根本原因在於司法權力得不到制約,法院具有隨意處置嫌犯的權力。要杜絕用鐵籠子關人的野蠻執法,必須把司法權力關進籠子里,以法治法,不讓司法人員恣意妄為,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減少執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文/王學進  (原標題:關在鐵籠子里的應是司法權力而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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